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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许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