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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曹瑞海、宋显文等与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石庄村民委员会、宋显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海,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石庄村民委员会,宋显文,尚宝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曹瑞海。委托代理人冷松良,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石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石庄村。法定代表人宋显文,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显文。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宝庆。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瑞海与被告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庄村委员会、被告宋显文、被告尚宝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瑞海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邮寄费180元,共计2774元,由原告曹瑞海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59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丛堂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