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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2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盛娥与王连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010-2号申请执行人李盛娥。被执行人王连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于被执行人王连波名下,位于威海华新家园41号楼203室楼房一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永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