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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磊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92号原告王磊,男。被告张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铁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