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晓彬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彬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晓彬,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彬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晓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晓彬为筹集毒资,自2014年5月份起在本区实施抢夺多宗。1、2014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文化路“兄弟牛肉店”路段,见被害人陈某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陈某某,抢走被害人陈某某挂在自行车上的塑料袋(塑料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多元以及一部小米3手机,价值人民币1530元),得手后,黄晓彬驾车回饶平县钱东镇将抢夺所得物品向贩毒人员“阿财”(另案处理)换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2、2014年5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樟东路苏北中学后门“红领巾辅导站”附近,见被害人金某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金某某,从后面抢走金某某背在肩上的垮肩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京琦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2元,LG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6元)。得手后,黄晓彬驾车回饶平县钱东镇将抢夺所得物品向贩毒人员“阿财”换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3、2014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招商路路富源房产附近,见被害人郑某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郑某某,抢走被害人郑某某的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几十元、杂牌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得手后,黄晓彬驾车回饶平县钱东镇将抢夺所得物品向贩毒人员“阿财”换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4、2014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老桥头东里供电收费处附近,见被害人林某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林某某,从后面抢走林某某放在自行车车篮的手提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OPPO牌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得手后,黄晓彬驾车回饶平县钱东镇将抢夺所得物品向贩毒人员“阿财”换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5、2014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新兴街水利旁附近,见被害人张某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害人张某某,从后面抢走张某某放在自行车车篮的黑色塑料(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得手后,黄晓彬驾车回饶平县钱东镇将抢夺所得物品向贩毒人员“阿财”换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6、2014年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文化路中段东景幼儿园附近,见被害人江某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江某某,从后面抢走江某某放在自行车车篮的手提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6400元)。得手后,黄晓彬驾车回饶平县钱东镇将抢夺所得物品向贩毒人员“阿财”换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7、2014年6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南湖盈景花园大门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刘某某,从后面抢走刘某某捏在手里的钱包(包内有现金1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50元)。得手后,黄晓彬驾车回饶平县钱东镇将抢夺所得物品向贩毒人员“阿财”换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8、2014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南湖盈景花园金伯爵水吧附近,见被害人林某甲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林某甲,抢走被害人林某甲挂在自行车车头的塑料袋(袋内有现金400元,苹果4代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得手后,黄晓彬驾车回饶平县钱东镇将抢夺所得物品向贩毒人员“阿财”换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9、2014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南湖盈景花园正门中路,见被害人余某某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余某某,抢走被害人余某某拿在手里的钱包(包内有现金2000多元,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元)。得手后,黄晓彬驾车回饶平县钱东镇将抢夺所得物品向贩毒人员“阿财”换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10、2014年7月10日10时左右,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美园路苏北中学前,见被害人杨某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杨某某,抢走被害人杨某某挂在自行车车头的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元,三星牌S7898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11、2014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南湖盈景花园金伯爵水吧附近,见被害人蚁某某骑一辆自行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蚁某某,抢走被害人蚁某某放在自行车菜篮内的钱包(内有现金70元,手机一部,无法估价)。12、2014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晓彬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澄海区东里镇南湖盈景花园旺众超市附近,见被害人彭某某徒步经过该处,被告人黄晓彬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彭某某,抢走被害人彭某某拿在手里的黑色塑料袋(袋内有现金18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晓彬抢夺作案12宗,数额共计人民币15938元。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晓彬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晓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金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江某某、刘某某、林某甲、余某某、杨某某、蚁某某、彭某某的陈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揭阳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晓彬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晓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椰波代理审判员 陈永思代理审判员 陈丹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