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兰州国荣福商贸有限公司、刘炳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兰州国荣福商贸有限公司,刘炳汉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631号原告张建军,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威,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国荣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炳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彤,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炳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彤,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兰州国荣福商贸有限公司、刘炳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强审 判 员 包小红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