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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法科与临朐县万普机电设备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法科,临朐县万普机电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徐法科。被执行人临朐县万普机电设备厂,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继运,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法科与被执行人临朐县万普机电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4)第05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