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素珍与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珍,张晓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刘素珍,女,1944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晓敏,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原告刘素珍诉被告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的(2015)荥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张文奇诉被告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5)荥民初字第783号案件合并审理。审判员 任丙申任丙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康周佼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