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94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