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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94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