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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郑春霞与福建省珍品阁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许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霞,福建省珍品阁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许昌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郑春霞,女,汉族,1951年1月3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福建省珍品阁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天师店2楼。负责人:王书林,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春霞诉被告福建省珍品阁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许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春霞诉称:2013年5月11日,福建省珍品阁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许昌分公司的总经理王书林,以向福建土楼高息投资(实为借款)为由收取了我的现金4万元(见证据)。福建省珍品阁商贸有限公司先后给我付部分利息后,剩下的本息至今未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经调查原告所起诉的福建省珍品阁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许昌分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春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永祥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 梁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