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丽江饭店与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丽江饭店,牡丹江市西安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哈尔滨铁路局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牡丹江丽江饭店。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实施中心。第三人哈尔滨铁路局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申请人牡丹江丽江饭店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哈尔滨铁路局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牡丹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所有的建筑面积为273.69平方米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