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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必珍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必珍,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江北区江陵橡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吴必珍,女,汉族,1937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正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兴,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龚泽锐,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冉世明,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江北区江陵橡塑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45043158-8),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石子山。法定代表人翁庆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利来,男,重庆市江北区江陵橡塑制品厂职工。原告吴必珍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吴必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必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必珍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