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恢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湖南天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恢字第01852号申请执行人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湖南天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湖南天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湖南天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周 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