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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叶再兵与黄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再兵,黄涌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37号原告:叶再兵。被告:黄涌超。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再兵与被告黄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再兵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欲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再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再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再兵负担。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