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叶再兵与黄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再兵,黄涌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37号原告:叶再兵。被告:黄涌超。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再兵与被告黄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再兵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欲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再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再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再兵负担。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