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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诉前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卫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卫东,耿晓彬,扶余县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34号申请人付卫东、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耿晓彬,现住榆树市。被申请人扶余县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祖云信,系经理。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晓彬驾驶的车籍所有人为扶余县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及营运档案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耿晓彬驾驶的车籍所有人为扶余县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及营运档案予以查封。对申请人付卫东提供担保的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对申请人付卫东提供担保的(房屋产权人为申请人的丈夫邹来吉,面积为62平方米)坐落于扶余市三岔河镇士英街住宅楼房屋档案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号:扶房权证城字第000166**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