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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合领与永城豫源置业有限公司、丁工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合领,永城豫源置业有限公司,丁工作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合领,男,汉族,1949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杨永山,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城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发展广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崔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工作,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合领因与被申请人永城豫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源公司)、丁工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合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