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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英明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03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红旗路西。法定代表人何欣,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英明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股权信息,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闻 娣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