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诉吴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吴华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2室。负责人:李长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磊、张翔,公司职员。被告:吴华丽,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诉被告吴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一致,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