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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蔡创永等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蔡创永,董春英,谢国中,董燕飞,谢亚杰,林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庄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诸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蔡创永,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文楼镇河龙田尾村20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820616XXXX。被执行人董春英,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化州市文楼镇文楼屋背村60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070XXXX。是被执行人蔡创永的妻子。被执行人谢国中,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文楼镇河龙竹头围村16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0801XXXX。被执行人董燕飞,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平定镇岭下花兰垌村12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080XXXX。是被执行人谢国中的妻子。被执行人谢亚杰,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文楼镇宝山陈田村5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1117XXXX。被执行人林文娟,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平定镇山口坡上屋场村98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830910XXXX。是被执行人谢亚杰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前履行完毕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燕飞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