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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李恺,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财产保全费430元,合计843.5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内容)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