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渠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晓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华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汉,贵州铁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伦,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汉族,贵州省绥阳县坪乐乡顺河村茅坪组,系被告分公司遵义办事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严亨春,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晓烟,男,生于1970年12月15日,汉族。原告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本院依法追加王晓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晓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及第三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晓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83元,减半收取4542元,由原告贵州华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家 全审 判 员 袁 猛人民陪审员 张 全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