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以青、朱以贵与陈海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以青,朱以贵,陈海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53号原告:朱以青,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以贵,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海彬,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以青、朱以贵与被告陈海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结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尊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