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顾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杭际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