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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XX与蕲春捷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蕲春捷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蕲春捷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节能灯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龚秀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蕲春县捷达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蕲春县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与XX有另一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并提供(2014)武海法商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XX与蕲春捷达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