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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希常与张小川、张贵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川,王希常,张贵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川。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常。委托代理人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贵保。上诉人张小川与被上诉人王希常、原审被告张贵保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志敏审 判 员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晨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