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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井兰诉被执行人李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井兰,李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张井兰,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李士国,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张井兰与被执行人李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涿州市无任何财产线索,特委托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