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冯乙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冯某某,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冯乙乙,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冯乙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经再三思虑,为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同时也给被告一个自新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雄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