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董宗义与诸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宗义,诸红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416号申请执行人:董宗义,农民,住所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诸红立,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141号董宗义诉诸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诸红立应支付申请人董宗义合同款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宗义如发现被执行人诸红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