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曾标与杨新保、甘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标,杨新保,甘秀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347号原告:曾标,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张集矿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南岭村44-14室。被告:杨新保,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公司选煤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甘秀美,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租住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金岭村1号楼2单元1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标诉被告杨新保、甘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曾标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代理审判员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