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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伟与圣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邹城市千泉街道圣泉社区居民委员会,邹城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黄丽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51号原告陈伟,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王燕蕾,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城市千泉街道圣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小张村村委会)。住所地邹城市圣水小区(峄山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孙凤岩,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子恩,刘玉琦,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城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锦秀山庄。法定代表人齐俊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宪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新欣,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生,男,汉族,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邹城市千泉街道圣泉社区居民委员会、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邹城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黄丽生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长  王存来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