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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明宝与罗明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宝,罗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高明宝,农民。被执行人罗明喜,农民。本院在执行高明宝与罗明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明宝于2015年3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高明宝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