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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256号原告:赵某,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