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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商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剑与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商初字第0036号原告朱剑,居民。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洪格,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剑起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剑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剑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朱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