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高安乐与孝感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高安乐。委托代理人魏东,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孝感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庆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乐与被告孝感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50元由原告高安乐负担。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雁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