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122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龚某某,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税昌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