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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雷廷凯、李伟与被申请人雷静云、雷红珍相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廷凯,李伟,雷静云,雷红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廷凯,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伟,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静云,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红珍,女。再审申请人雷廷凯、李伟与被申请人雷静云、雷红珍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廷凯、李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的历史出路就是向西,申请人把下雨淋倒的院墙缺口垒好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维护申请人的私有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家出行的出路是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对此已经南阳市两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亦经人民法院执行终结,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出路上重新垒墙及安装铁门,阻碍被上诉人向南通行错误,原审法院判决其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雷廷凯、李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廷凯、李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东哲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