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袁森南与莫淦杰、莫林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莫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9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莫某某,被告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莫某某、莫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