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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袁森南与莫淦杰、莫林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莫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9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莫某某,被告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莫某某、莫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