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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承德宏盛建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常秀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常秀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海松,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10657183-X委托代理人王敏,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常秀东。委托代理人吴枭雄,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秀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