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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冯志勇与万安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勇,万某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冯某勇,男,1979年出生.被告:万某林,男,汉族,住四会市迳口镇万欣有色金属熔铸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勇诉被告万某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需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冯某勇负担。审判长  马昌盛审判员  植志忠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