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冯志勇与万安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勇,万某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冯某勇,男,1979年出生.被告:万某林,男,汉族,住四会市迳口镇万欣有色金属熔铸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勇诉被告万某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需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冯某勇负担。审判长 马昌盛审判员 植志忠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