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邓志进、邓志彪、邓志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芳,邓志进,邓志彪,邓志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125号申请人王玉芳,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被申请人邓志进,男,1960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被申请人邓志彪,男,1965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被申请人邓志福,男,1968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玉芳诉被申请人邓志进、邓志彪、邓志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