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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邓志进、邓志彪、邓志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芳,邓志进,邓志彪,邓志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125号申请人王玉芳,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被申请人邓志进,男,1960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被申请人邓志彪,男,1965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被申请人邓志福,男,1968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玉芳诉被申请人邓志进、邓志彪、邓志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