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原告冯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 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绍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