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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黄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艳蓝原告:黄某,女性,1979年5月30日生,壮族,现住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保安村板凛屯**号。被告:谢某,男性,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滩营乡那必村那石坡组。法定代表人:XXX。黄某诉谢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长XXX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蒋艳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