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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与金利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金利根,李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1925号原告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428-8。法定代表人孙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利,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利根。委托代理人黄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茁,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洪。委托代理人余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利根、第三人李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杨 睿人民陪审员  李肇富人民陪审员  罗选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薇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