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与金利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金利根,李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1925号原告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428-8。法定代表人孙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利,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利根。委托代理人黄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茁,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洪。委托代理人余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利根、第三人李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亿舟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杨 睿人民陪审员 李肇富人民陪审员 罗选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薇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