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全与营口欣立耐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马全,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营口欣立耐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