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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红林诉被告温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中止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红林,温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安红林,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967********,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芦沟闸村二队。被告温建平,男,汉族,1965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965********,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丁家湾子村四队。原告安红林诉被告温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因原、被告找不到,不能及时宣判,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中止审理。审判员 金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夏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