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未检未刑诉(2015)1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敏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褚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8月间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本区龙胜路某号二楼北面棋牌室卫生间内,采用一只手遮住被害人俞某(女,5周岁)双眼,另一只手将自己的生殖器掏出并放于俞某嘴部摩擦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2、2014年7、8月间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本区龙胜路某号二楼客厅卫生间内,采用手抚摸被害人俞某阴部及屁股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3、2015年1月初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本区龙胜路某号二楼南面棋牌室内,采用手抚摸被害人俞某阴部及屁股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2015年1���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害人俞某,2009年5月6日出生。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巩某某、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和解协议、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及相关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寻求性刺激,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家属积极补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纪红代理审判员 周 巍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