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亮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3366号罪犯孙亮,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50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4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孙亮已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2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孙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孙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没收的财产人民币2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