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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薛仁胜与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仁胜,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65号原告:薛仁胜,丹东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朱巍,丹东亿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井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丰伟,该公司法务部主任。本院受理原告薛仁胜与被告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该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送达地址确认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于2015年4月3日签收,其应在2015年4月10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75928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单国杰��判员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闫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