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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姜仁勇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3)烟牟刑执字第24号罪犯姜仁勇,职业工人。2012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3)烟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姜仁勇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查,罪犯姜仁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姜仁勇收监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