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5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廷海,徐廷寿等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海,徐廷寿,徐廷贵,徐维伦,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5386号原告徐廷海,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徐廷寿,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徐廷贵,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徐维伦,男,193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2组。诉讼代表人石方容,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廷海、徐廷寿、徐廷贵、徐维伦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廷海、徐廷寿、徐廷贵、徐维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廷海、徐廷寿、徐廷贵、徐维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廷海、徐廷寿、徐廷贵、徐维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徐廷海、徐廷寿、徐廷贵、徐维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关注公众号“”